最近看到一个美国的案件判决,逻辑很神奇——“因为用同一套算法推荐了【小猪佩奇】和【支持恐怖主义相关内容】,所以这个算法就是中立的”,所以虽然恐怖主义通过平台进行了宣传,但谷歌和推特无罪,因为它们“没有歧视性地专门对恐怖分子大开方便之门”。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简单来说,就是不对支持恐怖主义的相关内容进行特别照顾,所以无罪。(四舍五入,意思就是人传播得好也是自己的本事)
顺便提一句,就算是在美国,恐怖主义、儿童色情等内容也是违法的,需要被平台限制甚至删除的。
以下为正文:
上周,美国最高法院公布了近期最鸡贼的一个判决。
确切说,是两个。
2017年,极端恐怖组织ISIS在土耳其的伊斯坦布尔一家夜店,发起了炸弹袭击,杀死了三十九人。其中一位约旦遇害者,他的美籍家人在美国提起了诉讼。
原告起诉的不是ISIS,而是Twitter、Google和Facebook,因为根据美国《反恐法案》,任何美国公民可以起诉任何“在明知情况下,通过提供实质帮助,协助或助长国际恐怖主义”的个人或组织,要求民事赔偿。
原告认为,这三个平台以三种方式“协助或助长”了ISIS的壮大:允许他们开设账户,并发帖联络;通过算法推荐,精准地投放恐怖主义内容,招人或筹款;平台在得知有不法内容后,没有采取足够有效措施,删除相关内容。
与它类似的,有另一个案件,在ISIS巴黎恐怖袭击中丧生的美国留学生,她的家人同样起诉了Google,因为它旗下的YouTube也通过算法推荐在招人或筹款。虽然,互联网平台型公司享受美国“230条款”法案下的“避风港原则”,不用对用户上传内容承担连带责任,但原告认为,“算法推荐”跟躺平的被动平台呈现不同,已经主动参与了内容分发,不应该享受“避风港原则”特权。
这两个案子都在二月份打到了美国最高法院,而且连续两天开庭,每次都两三个小时。大家都觉得九位大法官(尤其是其中的保守派)打算对科技企业大杀四方。
但案子的风向,在开庭的时候就调转了。无论是自由派还是保守派,对觉得兹事体大,弄不好会把整个互联网经济搞死了。但烫手的山芋已经接了,怎么办?
上周,最高法院展现了他们的“办法”。
大家其实都看得出来,两个案子更重要的是Google案,因为它涉及了如何解读互联网经济的命脉“230条款”。
所以,大法官们从另一个案“Twitter案”开刀了。 罕见的9-0投票,全体大法官一致同意Twitter等平台不用承担责任,驳回原告诉讼请求。判决书由保守派里的战斗机托马斯大法官主笔,写了三十八页。 论调其实比较常规。主要是探讨一个问题:“什么是《反恐法案》下的‘协助、助长恐怖主义’,什么是‘提供实质性帮助’?”
判决书里说,其实《反恐法案》本身也没解释这几个词,但由于它们是其它判例法里的常见词汇,所以需要援引一下别的判决怎么界定的。
简单说,平台开门做生意,谁都可以过来开账号、发帖、发私信,它并没有歧视性地专门对恐怖分子大开方便之门。从这个角度来看,平台跟用户之间比较疏离、被动,如果这都算“协助、助长、实质性帮助”恐怖分子,那电子邮件服务、手机不都得算了么?
原告说,当然不同了。电子邮件、手机没有用算法推荐呢!
判决书也提到了算法这个问题,但基本上属于一笔带过。大概意思就是,算法推荐也没什么了不起的,不就是个内容过滤机制嘛,早年也有而已。它没有触及“平台推给我ISIS视频,和我主动在平台上搜到、遇到ISIS视频,到底有没有本质不同”这个棘手问题。大法官们大笔一挥,这都不是事儿。原告败诉。
判决书里对“算法中立”仍然用了开庭审理时的一个逻辑:如果我在推ISIS内容和推小猪佩奇内容用的是同一套算法,这个算法就是中立的,就不算在协助恐怖主义。
这有个诡辩问题。因为即便在美国,恐怖主义、儿童色情等内容也是违法的,需要被平台限制甚至删除的(只不过“避风港”保护平台不用在内容发出的第一时间承担责任)。所以,你给ISIS和NBA内容提供同样的分发便利,这不是一碗水端平,这是助纣为虐。这就好像一个商店老板无辜地说“我卖烟给一个九岁小孩儿和卖给他爸是一样的价钱、一样的包装”似的。
然后,Google案有一份三页纸的不具名判决书,声称“鉴于本案与Twitter案高度相似,既然Twitter案中原告不能获赔,那咱这个案也同样处理了”。
算法时代中,“避风港原则”有惊无险躲过一劫。
为什么说这个案子判得鸡贼?要知道,最高法院的案子是法官们自己选的,不是下面上诉过来都必然能开庭的。您几位选了俩“高度相似”的案子,煞有介事审了六七个小时,逗你玩儿呢?这次也算活久见了。
VIA:樊百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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